北京10月31日电 (邢翀 梁晓辉)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10月3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三次审议,草案三审稿对于遏制电子商务领域虚假宣传的条款进行了充实完善。
此前草案二审稿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对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电子商务领域虚假宣传的问题较为严重,甚至出现了专门组织虚假交易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建议针对上述情况对相关规定进行充实完善。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予以细化,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增加一款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经营者,草案三审稿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此外,三审稿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界定,提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均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