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政府定价机制实现精准定价职能
□ 李曙光
价格信号是市场机制最基本最敏感的表现,价格机制是最能反映市场机制作用的机制。价格的形成有多少是政府行为?有多少是按市场供求关系自动生成?这涉及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问题。
市场对商品价格形成机制的作用并非万能,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转型期,并非讨论要不要政府定价,而是如何更好地规范政府定价,政府如何实现精准定价的问题。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的基础上,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这使得国家发改委2006年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与不断深化的价格改革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脱节,修订《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下称《规则》)很有必要。
国家发改委于近日发布新修订的《规则》,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则共5章、36条,包括总则、制定价格的程序、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监督机制与法律责任等内容,涉及修改21条,保留7条,新增8条。《规则》的修订发布是进一步推进政府依法定价的重要标志,是落实政府“放管服”要求在市场价格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国家治理遵循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的深刻阐释。
政府定价作为价格法所规定的价格形成方式之一,其涉及的商品和服务关乎民众的切身利益,政府定价机制一直为各界所关注。新《规则》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政府定价范围明确。政府定价机制既要明确可由政府定价的商品范围,还要明确政府定价的权限范围。
《意见》中提到“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明晰了政府定价的范围,这一点完整表述在《规则》中。国家发改委进一步缩小制定价格的商品范围,是在更加充分地把握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认识到价格机制有其内在原理,对于应该由市场调节的、市场自身可以调节好的商品价格不再需要由政府干预定价。
价格水平常常受到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状况等不同区域性因素影响,部分商品定价权限可以下放至市、县一级。但是要有严格的程序和范围的约束。此次《规则》中专门就授权市、县一级制定价格的行为规范做出规定,进一步明确政府定价的权限范围。
第二,政府定价过程透明。政府定价过程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环节。政府定价的透明度主要体现在事前的充分调查,事中的公众参与和事后的社会监督。
政府定价时进行充分事前调查,了解认识该商品价格的公众敏感度,对于更好地发挥价格调控职能非常必要。《规则》中还增加了有关于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等重要内容,强化成本监审、集体审议程序和成本信息公开。这将使得定价机制更为合理,更具有可行性。
定价机关在定价过程中最大程度地让社会公众参与其中十分必要。定价机关在定价时加强公众参与,一方面有助于对政府定价行为进行监督,另一方面有利于及时了解公众对价格调整的反馈情况。加强公众参与还有助于公众了解和接触定价依据,提高定价结果的公信力,使得具体的政府定价机制能够更快更容易地为市场所接受。《规则》中明确完善制定价格建议的提出方式,扩大建议人范围;丰富听取社会意见的形式等充分体现了进一步强化了公众参与决策。
政府定价行为终究要接受社会监督,经得起实践检验。落实阳光定价是使定价机制更加科学、定价行为更为精准的重要保证。《规则》强调政府制定价格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制定价格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监督。《规则》为落实定价行为的社会监督制定了较好的制度框架。接下来应注重通过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强化价格部门的法律责任意识。
第三,政府定价方法科学。价格水平的每一个微小变动都会对市场产生蝴蝶效应的放大作用,这便要求定价机制中的每一个参数背后都有科学的数据和理论研究作支撑,需要有丰富的市场经验和商业判断。
政府定价的科学性以扎实的决策依据为前提。《规则》中特别提到除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制定价格外,制定价格可以参考联系紧密的替代商品或服务价格,强化对垄断行业的约束;明确规定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应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法等经济学理论科学定价,通过丰富定价机制决策依据的具体内容,充分说明定价行为科学化水平的不断提升。
定价机关还应注意到价格制定过程中的专业性,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提高定价行为的科学性,这在《规则》中均有所体现。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注意对定价机制形成的反馈数据的收集和分析,进而不断提高自身科学定价水平。
新《规则》为政府定价机制的完善指明了具体方向。在《规则》正式施行之后,中央和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形成政府定价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则》的规定,使政府定价行为符合透明化、科学化要求,摒弃拍脑袋式的定价方式,实现政府定价行为的机制化、常态化,形成稳定的政府定价机制。
定价机制的稳定性体现在定价机制中包含有反馈的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反馈机制具体是指在价格机制形成之后价格主管部门及时监测和掌握价格水平变动对市场主体的影响,分析影响结果是否符合调整预期。在此基础之上对价格机制实现动态调整。动态调整机制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定价实践中,对于各种进行政府定价的商品或者服务逐渐确定较为科学稳定的决策依据来源,形成一套相对稳定的定价机制。
《规则》中强调制定价格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适时调整价格。然而稳定和成熟的定价机制仍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逐步调整完善,例如目前运行较为成熟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就是通过不断的动态调整实现价格机制的科学化。
此外,在形成稳定的定价机制的同时,定价机关还应当使定价行为更加精细化。新《规则》虽然增加了不少提高科学定价的决策依据类型及具体科学方法,但针对不同商品和服务在不同区域具体选取的依据种类及所占权重可能各有不同,这就需要各地定价机关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调整定价模型,使价格形成机制中每一个环节的操作更为具体精细,更具有操作性,实现精准定价。推动价格形成机制的精细化,有赖于具体定价机关不断积累的实践经验。
减少直接制定价格水平,通过制定定价机制推动价格调整的机制化,提高定价机制的严肃性、规范化是现代政府治理水平提升的重要体现。此次《规则》的修订旨在着力提高价格调整机制制定的透明度和科学性、实现价格调整的机制化。《规则》中提到的各种科学方法和手段都比较符合现代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合理干预和调控的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实际操作中不断掌握这些科学手段,更好地运用和完善科学定价方法。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使得政府制定的定价机制形成较为科学稳定的价格水平,基本符合政府调控商品价格的基本目标,实现精准定价。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